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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天津市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天津市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23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201-07(现2401-07)。负责人李军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被告天津市亚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