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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鹏飞。委托代理人:许志强。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玲鹏。委托代理人:唐炳洪。委托代理人:沙中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杭州策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反诉原告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