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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生诉被告董永琪、第三人郑州市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董永琪,郑州市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陈文生,男,汉族,19871年108月18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华明,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琪,男,汉族,1937年2月17日出生。第三人郑州市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树金,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文生诉被告董永琪、第三人郑州市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文生于2014年5月8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文生承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