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阮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勇,茂名市茂港区司法局七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祥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勇、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8月中秋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尚未产生恋情,由于原告父亲阮某某对被告较为满意,在未经原告知道的情况下,就“看日子”定2009年农历9月初八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后通知原告。在父包办的情况下,2009年10月19日,与被告相识尚未够20天的原告,被迫与其到茂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11年7月2日生育了女儿阮某某,女儿出世至今,一直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婚后尚未够2个月,原告就发现被告与其前恋人有联系,通过QQ聊天,尽谈些关系暧昧的话题,经原告质问,被告却有意隐瞒,后原告找出其QQ聊天记录,在铁证面前,被告才不得不承认。此事给原本就无爱情基础的原告蒙上了不可磨灭的阴影,直接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融洽,致使原告过上得过且过、又渴望被告回心转意的夫妻生活。但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被告根本不了解原告内心难言的苦衷和渴望拥有幸福纯洁的婚姻,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难于相处,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冷战等,甚至好玩的被告常常外出,深夜才归,当原告无到。比如在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称去×××大酒店与朋友饮茶,表态约9时很快就回,但从9时起至11时,担心而又焦虑的原告打了无数次被告手机均处在关机,到11时后约有10几分钟,原告意外打通了被告手机,惊喜万分,但得到回报的是被告吞吞吐吐、惊慌惶恐的言语,令原告非常失望,后被告手机又处于关机状态,直到其差不多回到家才开机,经原告追问,被告称手机有电一直开机,有意隐瞒其关闭手机事实,其欺骗行为,原告已无法再容忍。此事后,同年五月初七被告离家出走,直到今年春节才回几天,后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又无音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太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差,性格又不合,根本不能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据此,诉请: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阮某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教育;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状阐明的事实及理由违背事实真相,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二、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渔船一艘。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在茂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日生育女儿阮某某。2014年2月13日,原告阮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太短,根本不能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结婚数年,并生育有一女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今后加强沟通,夫妻之间一定能够和好如初,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