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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民二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夏捷与康会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捷,康会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捷,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吴俊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会芝,女,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上诉人夏捷为与被上诉人康会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长虹代理审判员  刘晓强代理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