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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021-2号原告:李某甲,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敬波,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柴进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