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021-2号原告:李某甲,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敬波,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柴进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