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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彬与张腾、郑思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张腾,郑思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孙彬,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腾,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郑思园,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孙彬诉被告张腾、郑思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原告负担2735元,退还原告2735元。审判长  侯祥森审判员  王存来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