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舒端海,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