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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郭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萍,郭玉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萍,女,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谭畅,女,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郭玉双,男,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郭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淑娜审判员  马景芳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子(此件共2页,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