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郭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萍,郭玉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萍,女,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谭畅,女,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郭玉双,男,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郭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淑娜审判员 马景芳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子(此件共2页,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