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耀博、陈青云、陈茹、陈思雨与张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思丁,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申请执行人陈思丁,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刑初字第0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赔偿款1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家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并在工商、机动车登记处查询均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未受偿的10000元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刑初字第0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