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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尚少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尚少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查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经济问题及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1月起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800元/月。被告查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查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1月起分居至今。2014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查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