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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霞与杨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霞,杨同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姚霞,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善军,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同新,男,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霞与被告杨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霞于2014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霞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