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霞与杨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霞,杨同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姚霞,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善军,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同新,男,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霞与被告杨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霞于2014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霞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