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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聂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