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聂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