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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激舟与吴一霞、李丝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激舟,吴一霞,李丝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李激舟,汉族。被告:吴一霞。被告:李丝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激舟诉被告吴一霞、李丝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激舟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激舟自愿申请撤诉,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激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激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