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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升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远波与高淑霞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波,高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升民初字第54号原告王远波。被告高淑霞。原告王远波与被告高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远波诉称,被告高淑霞购买其种子、化肥,共计欠款14,987.00元,并于2013年4月19日为其出具了欠据1张,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款。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14,9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淑霞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高淑霞购买原告王远波种子、化肥,共计欠款14,98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1张,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款。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王远波多次索要,被告高淑霞始终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波与被告高淑霞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高淑霞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淑霞给付原告王远波货款14,9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高淑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