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址:肇庆巿端州区。法定代表人:任奔滔,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均平,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白诸镇,现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少霞,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白诸镇,现住址: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邹均平、梁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其在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撤诉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思颖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