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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少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某和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少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丹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欢、被告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陕西武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日婚生女付某乙出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太少,因为怀孕而匆忙结婚,婚后尤其是生育后,被告及其父母一直对原告未予关心,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双方分居已有半年之久,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甲于2010年10月左右在广东打工时自行相识,××××年××月××日在陕西省武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付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原、被告均主张抚养婚生女付某乙,因婚生女付某乙尚不足两周岁,原告并没有不利于抚养女儿的情形,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婚生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具体情况后,认为婚生女付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付某乙自2014年5月起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付某甲自2014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付某乙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付某甲有每周一次探视付某乙的权利,原告张某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时间为每周周日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吴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