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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立国与韩立兴、王伏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国,韩立兴,王伏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44-1号原告:韩立国,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韩立兴,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王伏稳,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国与被告韩立兴、王伏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立兴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股权转让协议中“韩立国”的捺印进行鉴定,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玉山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楚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