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立国与韩立兴、王伏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国,韩立兴,王伏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44-1号原告:韩立国,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韩立兴,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王伏稳,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国与被告韩立兴、王伏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立兴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股权转让协议中“韩立国”的捺印进行鉴定,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玉山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楚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