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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世龙与被告尹际成、杨冰、孙艳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龙,尹际成,杨冰,孙艳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徐世龙,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尹际成,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杨冰,女,38岁,汉族,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孙艳娟,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徐世龙与被告尹际成、杨冰、孙艳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世龙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