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世龙与被告尹际成、杨冰、孙艳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龙,尹际成,杨冰,孙艳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徐世龙,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尹际成,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杨冰,女,38岁,汉族,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孙艳娟,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徐世龙与被告尹际成、杨冰、孙艳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世龙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