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与宫恩增、宫建萍、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宫恩增,宫建萍,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消防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绪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宫恩增,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宫建萍,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法定代表人宫恩增,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登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宫恩增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清河屯村土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11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宫恩增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清河屯村土地使用权一宗(权证号蓬集用(2009)第0835号;地号09030339-1)及地上附着物以清偿债务。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崔忠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