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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晓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黄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彤。上诉人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与上诉人黄晓彤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运公司、黄晓彤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工资支付表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金运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表没有劳动者的签名,劳动者亦不予确认,金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金运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表不予采信。金运公司、黄晓彤双方对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个人协议》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金运公司未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是黄晓彤私自盖公章伪造个人协议,金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金运公司提交的员工履历表关于黄晓彤填写的要求待遇“6万年薪、提成另外”仅是员工入职的个人期待,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足以证明黄晓彤的工资支付情形;证人胡亚群为金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金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低;金运公司亦无法对为何在黄晓彤离职当天通过个人账户转款10,000元至黄晓彤的银行账户上作出合理的解释;综上,根据《个人协议》认定黄晓彤的工资为10,000元。经核算,金运公司应当支付黄晓彤2012年2月17日至5月21日期间的差额工资27290.54元,黄晓彤主张24,376元,属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金运公司提出不予支付黄晓彤上述期间差额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金运公司应当支付黄晓彤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金运公司提出不予支付黄晓彤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晓彤主张因金运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辞工,遂口头通知金运公司离职,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金运公司则主张黄晓彤以“家中有事要回家”为由口头提出离职。虽然金运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但鉴于黄晓彤在仲裁阶段的案件要素表上自述离职原因是“回家”,系黄晓彤对离职原因的自认,故黄晓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金运公司无需支付黄晓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黄晓彤提出金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