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图办事处住房公积金66000元扣划至开户行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