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锡奇与车志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奇,车志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锡奇,居民。被告车志超,居民。原告张锡奇与被告车志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锡奇负担。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朴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