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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葛金峰与被告张培旭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峰,张培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葛金峰,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告张培旭,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