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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何赤与何万善、何万胜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赤,何万善,何万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抗字第31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赤,退休干部。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万善,农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万胜,退休工人。申诉人何赤与被申诉人何万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万胜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来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桂检民抗(2014)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实体处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海滨代理审判员  甘政宏代理审判员  蒋凤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