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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吴霖与合肥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霖,合肥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谢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吴霖,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阳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安徽华阳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温水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圆,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飞,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韩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原告吴霖诉被告合肥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战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霖的委托代理人白顺阶,被告天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圆,被告谢飞的委托代理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霖诉称,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美的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所有的碧湖云溪怡湖园6幢A座的房屋提供约克中央空调供货及美的空气中央热水安装工程,合同价款67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施工完毕。嗣后在原告使用过程中,被告提供并安装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夏天不制冷,冬天不制热,且出现大面积漏水,经被告及厂家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无偿更换约克中央空调及美的空气能中央热水系统并负责安装直至达到国家确定的正常使用标准或予以退货,返还购货款和安装费;2、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天阳公司辩称,谢飞原是我公司职员,于2011年8月从安徽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我公司代理的是美的品牌产品,从未销售过约克空调,也从未授权谢飞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我公司从未向原告出售过任何产品,也从未收到原告任何货款;原告提供证据是合肥一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原告的货款是支付给谢飞,收款收据是合肥一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谢飞辩称,我是利用天阳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我接的私活,与天阳公司无关,我同意维修好原告购买的空调及热水系统。经审理查明,谢飞系被告公司业务员,2011年6月15日,谢飞以天阳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天阳公司购买约克中央空调及美的空气能中央热水安装,总价款为67600元,工程安装在碧湖云溪怡湖园6幢A座;规格型号和数量详细见系统预算表,空调及热水系统达到国家暖统标准,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自验收之日起终身免费保修;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谢飞在合同上盖上天阳公司业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谢飞交纳定金后,合肥一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决算单,谢飞从自调货并找人进行安装,工程完工后,原告将货款支付给谢飞,合肥一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67600元的收据。2012年夏原告发现空调管道漏水且不制冷也不制热,原告多次找谢飞进行维修未果,之后找天阳公司也维修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更换约克中央空调及美的空气能中央热水系统并负责安装直至达到国家确定的正常使用标准。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预算单和决算单、照片、收款收据、房产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谢飞使用天阳公司业务专用章与原告签订《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其从外私自调货并进行安装,原告也将货款全部支付给谢飞个人,应由谢飞个人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诉称要求天阳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因天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天阳公司既未发货也未收取原告货款,谢飞从外私自调取约克中央空调给原告进行安装,原告也将货款全部支付给谢飞个人,合肥一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决算单及67600元的货款收据,原告应当知道安装单位及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位不一致,各种票据也无天阳公司公章,故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天阳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谢飞给原告安装的约克中央空调及美的空气能中央热水系统在使用期间出现不制冷热及漏水,应当由谢飞负责进行维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因庭审中要求原告于三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但原告一直未提交鉴定申请,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吴霖位于合肥市碧湖云溪怡湖园6幢A座的约克中央空调及美的空气能中央热水系统进行维修,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如谢飞未履行上述义务,吴霖可委托有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谢飞承担;二、驳回吴霖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谢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秦 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