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505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雪峰,廖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叶雪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1号4栋独单元472号房,身份证号码:450525197010024816。被执行人廖德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1号7栋11层7113号房,身份证号码:450311197009061514。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6号金州大厦二楼。负责人:徐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叶雪峰与廖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4年3月5日转入12712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廖德华于2014年4月13日转入59.4元执行款及50元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叶雪峰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