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钦和、李头平诉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和,李头平,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713-1号申请执行人陈钦和,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头平,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德雅路丝茅冲911号3栋105房。法定代表人刘其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钦和、李头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陈钦和、李头平支付货款12843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125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8日,从2014年5月8日之后的双倍债务利息以1284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24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6869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夏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