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夏民初保字第208号申请人:张某某,男,60岁,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后平台村被申请人:张某男,40岁,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宏伟社区一组;李某某,男43岁,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齐堡村;吴某某,男,42岁,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大裴村红旗大街西一胡同*号申请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某某的冀E*****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黑M*****号车给予查封,将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冀F*****号车查封,将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冀A*****号车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院印)注:本裁定供诉前保全用书记员徐超装订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