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谢尧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尧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务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尧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务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务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尧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尧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务川县人民法院(2014)务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务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冯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肖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