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军诉被告颜光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耀军,颜光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32-1号原告:王耀军,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颜光才,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军诉被告颜光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光才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价值40万元部分,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颜光才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价值4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樊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