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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法减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侯才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416号罪犯赵侯才,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岢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侯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赵侯才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侯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赵侯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侯才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宇审判员  郭秀华审判员  刘巍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鲜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