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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8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田建章,该社信贷员。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齐立良,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住唐河县。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260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曹建国陪 审 员  欧阳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天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