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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秦革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革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310号罪犯秦革平,男,46岁(1967年10月1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交纳)秦革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准许秦革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4年4月9日提出对罪犯秦革平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秦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秦革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秦革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革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秦革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