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胡用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用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执字第38号被执行人胡用枝。现服刑。被执行人胡用枝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被并处罚金15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委托被执行户籍所在地法院予以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中法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