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辽宁瑞心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心商旅东方酒店诉沈阳泽田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心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心商旅东方酒店,沈阳泽田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辽宁瑞心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心商旅东方酒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2号。负责人:何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军,该酒店办公室主任。被告:沈阳泽田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80-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林,经理。原告辽宁瑞心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心商旅东方酒店诉被告沈阳泽田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瑞心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心商旅东方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管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