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盗走被害人许××停放在该处的1辆旧铃霸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作案后,赃车已被陈××出卖。二、2013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盗走被害人赵××停放在该处的1辆旧松吉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作案后,赃车已被陈××出卖。三、2013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普宁广场“卜蜂莲花商场”的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盗走被害人林××停放该处的1辆旧奔科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作案后,赃车已被陈××出卖。四、2013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普宁广场临时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车锁,准备盗走被害人王××停放在该停车场的1辆旧纵意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时,被车场保安人员发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涉案车辆拍照,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车购买发票,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普宁广场临时停车场盗窃作案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其用于盗窃电动车的钥匙多串。经审查,陈××供述了上述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的停车场、普宁广场“卜蜂莲花商场”的地下停车场盗窃作案3宗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普宁市公安局金安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陈××盗窃作案共4宗,窃得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3宗盗窃,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陈××于2013年11月4日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当。因该宗作案未遂,且盗窃财物数额尚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郑勇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