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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钦成与刘兆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钦成,刘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于钦成。被执行人刘兆强。本院在执行于钦成与刘兆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