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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先克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91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3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许某以帮助罗某、黄某甲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增驾为由,先后骗取罗某、黄某甲等人共计106500元。其中罗某被骗5000元,卜某被骗5500元,蒲某乙被骗5500元,蒲某甲被骗5500元,黄某甲被骗2000元,李某甲被骗7000元,黄某乙被骗5000元,李某乙被骗6500元,黄某丙被骗6500元,黄某丁被骗6500元,李某丙被骗6500元,陆某被骗10500元,时某被骗7000元,麻某被骗7000元,苏某被骗2000元,李某丁被骗13000元,赵某被骗5500元。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被害人罗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3、书证;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许某以帮助罗某、黄某甲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增驾为由,先后骗取罗某、黄某甲等人共计106500元。其中罗某被骗5000元,卜某被骗5500元,蒲某乙被骗5500元,蒲某甲被骗5500元,黄某甲被骗2000元,李某甲被骗7000元,黄某乙被骗5000元,李某乙被骗6500元,黄某丙被骗6500元,黄某丁被骗6500元,李某丙被骗6500元,陆某被骗10500元,时某被骗7000元,麻某被骗7000元,苏某被骗2000元,李某丁被骗13000元,赵某被骗5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2日,许某说能帮其办到C1驾驶证,双方谈好价格后,其当天就交给许某5000元。其朋友“卜某”、“卜启共”、“光文”知道后也让许某帮忙,并每人交给其5500元转交给许某。2013年5月份,许某把办好的驾驶证给其和“卜某”、“卜启共”。之后其上网查驾驶证,发现是假的,其便去找许某要他还钱,许某被其多次追问迫不得已情况下写下包括之前其借给他的15000元,共36500元的欠条,但后来一直没能还上。2、被害人卜某、蒲某甲、蒲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7、8月份,卜某、蒲某甲、蒲某乙每人交5500元给罗某,让罗某转交给许某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5月份,罗某、卜某和蒲某乙的驾驶证已经办得并发到个人手中,但许某说蒲某甲的要等到下一批才办得。后来上网查询才得知驾驶证是假的,便找许先克还钱,但他都以各种理由逃避推脱。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先克对其说能办理驾驶证、资格证,要其介绍人来办证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其正好想办资格证,就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2000元交给许某帮忙。2012年7月份,其把可以买证的消息告诉身边的朋友,后就有时某、麻某、李某甲每人交7000元,黄某乙交5000元,苏某交2000元,陆某交10500元,李某丙、玉则松、李世甫、李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每人交6500元,赵某交5500元要其帮忙找许某办证。最后共办得五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五本驾驶证,但由于驾驶证没有E证(摩托车证),又退给了许某。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听说黄某甲可以帮忙买到道路运输资格证和驾驶证后,便和时某、黄某乙、麻某筹钱交给黄某甲。其要将C1证增驾至B1证和办道路运输资格证,便交给黄某甲7000元,李某丙、陆某、李某丁听说后也分别交6500元、10500元和13000元要其转交给黄某甲办证。后其拿道路运输资格证去年检,才发现是假的。5、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黄某甲说认识人可以帮办证,其便交5000元给黄某甲要其帮忙办理C1增驾至B1的驾驶证。后李某甲拿道路运输资格证去年检,发现是假的,便意识到被人诈骗。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听黄某甲说认识人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便和黄某丙、黄某丁各交6500元,由其转交给黄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12月15日黄某甲打电话给其说被人诈骗,驾驶证无法办理。黄某丙和黄某丁留办证钱给其后已返回广东打工。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听李某甲说有人能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便交6500元给李某甲,让他帮忙找人办C1驾驶证。到2013年12月16日李某甲说被人骗了,叫其到派出所报案。8、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春节期间,其听李某甲说有人能帮办理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便将10500元交给李某甲,让他找人帮办理A1驾驶证(8000元)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2500元)。后来发现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9、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其将7000元钱交给黄某甲帮忙找人办理B1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资格证。2013年3月份,黄某甲拿驾驶证和资格证给其,但其驾驶证上没有摩托车证,就将驾驶证退回给黄某甲重新办理,后李某甲拿运输资格证去年检时,发现证件是假的,才意识到被人诈骗。10、被害人麻某的陈述,证实其交给黄某甲7000元,要黄某甲帮忙找人办理B2增至B1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资格证,后来发现证件是假的,便到公安机关报案。1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交给黄某甲2000元,要黄某甲找人帮忙办理道路运输资格证,于2013年春节期间拿到证件,后来发现证件是假的。经过大家查找核实,发现是许某拿钱帮办理。1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李某甲得知黄某甲可以帮办理驾驶证,经过跟黄某甲商谈,定好每本C1证需6500元,其便将13000元交给李某甲,让李某甲转交给黄某甲帮其两个女婿(李某和玉某)办理C1驾驶证。证件还没办得就听说被骗了。1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其拿5500元给黄某甲,要黄某甲帮忙找人办理A2增至A1驾驶证,但一直都没有拿到驾驶证,后来才得知是许先克以办证的名义骗钱。1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其跟黄某甲说认识交警队的人,可以不用考试直接交钱就能办理到驾驶证、资格证,并承诺每介绍一人来办证就给一定的好处费。不久黄某甲交2000元让其帮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之后黄某甲又陆续介绍时某、李某甲、麻某、苏某等十几个人来办证,总共收得8万多元,这8万多元中其用了2万元,其余的通过银行汇给百色姓莫的朋友帮忙办证。2012年8月份,其以帮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罗某和他的三个朋友共21500元,其中骗了罗某5000元,骗了他的三个朋友每人5500元,收钱后其分两次通过农业银行柜台转账20000元给在百色姓莫的朋友帮忙办理驾驶证。2013年8月份,其拿办得的驾驶证给罗某他们,不久罗某他们发现是假证,便叫其退钱或者退还驾驶证给其重新办理,后其便把退回来的假证烧掉。15、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许先克为罗某、蒲某乙、卜某办理的假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6、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实,罗某、卜某、蒲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见登记,属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7、农业银行德保县支行协查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所述将钱汇给一个姓莫的朋友,经银行查询,没有交易记录。18、罗某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人许某向罗某借款36500元,其定于2013年9月还款。19、德保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证明,证实无法查询到李某甲、麻某、苏某、时某、黄某甲五人个人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20、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许先克于1991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许先克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增驾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对其量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被告人许先克供述中提到的将钱汇给姓莫的朋友办理驾驶证的意见,经过农业银行德保县支行的查询,未能查找到许某相关的汇款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汇款的事实,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诈骗所得的钱款,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许先克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诈骗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6500元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闭晟毓代理审判员  黄秀甜人民陪审员  黄彩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