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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执字第6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倩与张坤、任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671-8号申请执行人王倩。被执行人张坤,系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任宁,东昌府区顺达拆迁服务中心员工,系张坤之妻。被执行人栾斌,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86号3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孙先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王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刘瑞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技术员。被执行人李宪勇,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工人。本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的工资收入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