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执字第6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倩与张坤、任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671-8号申请执行人王倩。被执行人张坤,系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任宁,东昌府区顺达拆迁服务中心员工,系张坤之妻。被执行人栾斌,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86号3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孙先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王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刘瑞生,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技术员。被执行人李宪勇,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处工人。本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坤、任宁、栾斌、孙先伟、王伟、刘瑞生、李宪勇的工资收入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