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住定兴县。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4月1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定兴县看守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志玲、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于2012年在定兴县杨村乡卷子村开办关氏牙科诊所,在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经定兴县卫生局两次处罚后仍进行诊疗活动。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关某某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2年在定兴县杨村乡卷子村开办关氏牙科门诊,在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定兴县卫生局于2012年11月、2013年11月两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关某某仍然非法进行诊疗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谭某某证言、定兴县卫生局关于关某某开设牙科诊所未办理注册登记证明、定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定兴县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及移送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目无国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龚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