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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行非审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4)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212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卫彦章,男,北楼乡计生办政法员。委托代理人王胜波,男,北楼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李胜菊,女,1980年7月21日,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任志沛,男,1981年12月28日,汉族,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309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309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胜菊、任志沛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309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309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助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