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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学来与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来,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来,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执行张学来与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