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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申请执行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漯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地址漯河市。负责人赵喜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价值98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宽审判员  吴波宁审判员  郭伟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冉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