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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孙小红与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红,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32号申请人孙小红,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军,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孙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3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4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20元及执行费2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执行确有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清涧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会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