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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唐某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易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