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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段世全与李显菊、于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世全,李显菊,于进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段世全,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李显菊,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于进和,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世全诉被告李显菊、于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世全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世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5元(已减半),由原告段世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