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张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张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张玲娣。委托代理人傅希洛、章悦。被告张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张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柳运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