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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倪某,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被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费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