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倪某,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被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费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