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8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田建章,该社信贷员。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齐立良,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住唐河县。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齐立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260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曹建国陪 审 员 欧阳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常天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